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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欠繳稅捐及罰鍰,以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移送強制執行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號為獨資組織,


其現任負責人甲君,係於98年度經確認商號並無 負債或


欠稅後,自前任負責人乙君手中買下財產設備及經營權,


雙方並簽訂轉讓契約,約定甲君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


包括乙 君經營期間未繳清之稅捐及罰鍰;甲 君本以為承


接經營已無問題,未料一段期間後,國稅局查獲核定乙君


A商號96年度營業稅應補繳稅款及罰鍰,乙君遲未繳納


而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 十分擔憂其無力依


約承擔乙君稅負,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其並


非強制執行處分之義務人,始安心繼續經營。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 並無法律上之獨立人


格,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負責人才是權利義務


主體,同一獨資商號之歷任負責人皆是個別的主體,變更


後新負責人並不承受變更前負 責人之欠繳稅捐,故財政


8657日 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明示,獨資商號如


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


時登記之負 責人為論處對象;甲君雖與乙君簽訂契約承


諾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惟稅捐係公法上應負擔之義


務,而甲、乙雙方合意所訂之轉讓契約屬私法關係,效力


僅發生於 當事人間,並不影響甲、乙二人公法上稅捐義


務,故甲君既非96年度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及強制執行名義


效力所及之義務人,自不因該轉讓契約而遭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4160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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