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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借新還舊時,列報利息支出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
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於 申報
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說
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房屋借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貸款銀
行及借款金額變動),列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
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
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並檢附轉貸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借 款餘額證明、借款清償證明、
借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
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甲君86年購買自 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
至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
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增
貸100 萬元),若97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則列報97年
度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
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支出10萬
元(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
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列報購 屋借款利
息,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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