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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借新還舊時,列報利息支出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


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於 申報


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說


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房屋借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貸款銀


行及借款金額變動),列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


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


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並檢附轉貸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借 款餘額證明、借款清償證明、


借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


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甲君86年購買自 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


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


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


100 萬元),若97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則列報97


度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


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支出10


元(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


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列報購 屋借款利


息,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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