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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繳退休金及年資結算金之課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報稅期間將至,有關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及發放年資結算 金的課


稅及申報問題,以及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總說明如下,請留意相關


規定,以維權益。




一、勞工在每月 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規定

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工薪資所


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上開規定


得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如附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


計算之; 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


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


主,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6%×12


月)】。




舉例說明,張三98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全年度薪資為


70,000×12840,000),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


定其月提繳工資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


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 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


(70,000元-4,368)×6%3,937元。因此,張三98年度


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 (70,000


4,368)×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937


×1247,244元。




二、雇主依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 退休金,應依所得


稅法有關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


之計算,以依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不適用勞動基準


法行業之員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仍服務 於同


一事業單位,並結清以前工作年資,其自該事業單位領取


之年資結算金,得依上開規定核課所得稅。前開年資結算


金如係採分期給付者,依財政部令釋規定,以 分期給付


之金額,累計已達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


免稅額度時(98年度為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 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


繳稅款,由員工併入超過之所得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


稅。




舉例說明,李四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擇改採新制退


休金制度,而 其舊制之年資10年由雇主於98年度依規定


一次發給退休金2,000,000元,則其於計算退職所得時其


「退職服務年資」為10年,退職所得= (2,000,000


169,000×10)÷2155,000元。




三、依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


休金專戶者,在 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


無課稅問題。嗣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


得規定核課所得稅。惟該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工


保險局個人 退休金專戶者,應全數依財政部令釋規定,


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


算。




四、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 務


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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