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繳退休金及年資結算金之課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報稅期間將至,有關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及發放年資結算 金的課
稅及申報問題,以及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總說明如下,請留意相關
規定,以維權益。
一、勞工在每月 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規定
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工薪資所
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上開規定
得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如附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
計算之; 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
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
主,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6%×12個
月)】。
舉例說明,張三98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元(全年度薪資為
70,000元×12=84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
定其月提繳工資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
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 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
(70,000元-4,368元)×6%=3,937元。因此,張三98年度
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 (70,000元
-4,368元)×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937元
×12=47,244元。
二、雇主依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 退休金,應依所得
稅法有關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
之計算,以依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不適用勞動基準
法行業之員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仍服務 於同
一事業單位,並結清以前工作年資,其自該事業單位領取
之年資結算金,得依上開規定核課所得稅。前開年資結算
金如係採分期給付者,依財政部令釋規定,以 分期給付
之金額,累計已達所得稅法有關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
免稅額度時(98年度為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 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
繳稅款,由員工併入超過之所得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
稅。
舉例說明,李四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擇改採新制退
休金制度,而 其舊制之年資10年由雇主於98年度依規定
一次發給退休金2,000,000元,則其於計算退職所得時其
「退職服務年資」為10年,退職所得= (2,000,000元
-169,000元×10)÷2=155,000元。
三、依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
休金專戶者,在 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
無課稅問題。嗣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
得規定核課所得稅。惟該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工
保險局個人 退休金專戶者,應全數依財政部令釋規定,
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
算。
四、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 務
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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