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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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您所查詢之扣除額資 料,係由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部所轄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均為資料提供單位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 關之上一年度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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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清單涵蓋之所得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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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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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被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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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或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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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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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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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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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清單所提供之扣除額 資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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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民健康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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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第一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係投保單位代扣之當年度1月份至12月份應繳健保費;第六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係該被保險人實際繳納之健 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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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該被保險人之眷屬健保費,係依眷屬身分證字號順序前3口平均分攤之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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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扣除金額不受金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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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開健保費以外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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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勞工保險費係投保單位當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之開單應計數,不含投保單位欠費資料;以個人身分加保之勞工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 則係該被保險人實際繳納之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費係當年度開單應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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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教人員保險提供當年度應繳保費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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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臺灣地區29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壽險公司同一年度繳納保險費合計在24,000元以下者顯示實際繳 費金額,24,000元以上者僅顯示可扣除金額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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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徵得被保險人或各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可一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費,無 法劃歸其年度繳納保費資料;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健保費係由所屬機關或各級政府全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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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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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之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 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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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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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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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屬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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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二個門牌之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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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不含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之子女教育學費,同一人且同一學校之繳費金額在 25,000元以下者,顯示實際繳費金額;25,000元以上者,僅顯示可扣除金額25,000元;惟資料提供單位僅限教育部所轄大專以上院校,軍警院校 尚未納入查詢,如需申報扣除仍請自行檢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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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者、身分證號重複者不予提供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扣除額資料請檢具相關證件另依規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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