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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者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未生效力,當年度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如


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未生效力,仍應合併


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依法合併申 報,除補徵稅


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


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


人 之配偶,及合於同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


人合併報繳。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 離婚,


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


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


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 起算,故有


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


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


期。




該局指出,依民法親屬篇 相關規定,兩願離婚之認定,


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


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所以夫妻如於年度


中協議離婚,而未及 時辦理離婚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


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倘若確有合併申


報之困難,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註明已分居, 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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