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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者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未生效力,當年度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如
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未生效力,仍應合併
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依法合併申 報,除補徵稅
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
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
人 之配偶,及合於同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
人合併報繳。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 離婚,
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
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
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 起算,故有
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
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
期。
該局指出,依民法親屬篇 相關規定,兩願離婚之認定,
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
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所以夫妻如於年度
中協議離婚,而未及 時辦理離婚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
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倘若確有合併申
報之困難,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註明已分居, 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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