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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年4月20日前申請

《賦稅》2010/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


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 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


9941日 至99420日,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


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採電


子網路傳遞提出 申請。




該局說明,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51


起至99531日 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


(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 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


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


報時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 得


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994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


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 /稅務信箱)、親洽


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外,亦可透過網路申


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


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981231日 戶


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


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tax.nat.gov.tw) 線上申


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


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


訊之保護令者,依同法第 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


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爰提醒持有該款保護令,尚未


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需


將本人與配偶之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於994


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129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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