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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傭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為照


顧家中行動不便之老年人,僱用外傭居家護理因而 給付


之薪資,得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 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


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


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 得扣除。因此,


若有居家護理情形,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之


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機構出具之收


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 舉扣除額。給付外傭


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報為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




該局呼籲,所得稅申報應注意合乎法令規 定,以為正確


之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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