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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古董或書畫等藝術品出賣予他人,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綜所稅申 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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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賣予他人取得之交易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 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因財產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 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 因取得、改良 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 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 應依拍賣品種 類(如古董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 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指出,對於不願透漏姓名之出售人,如非屬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 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但出售人 應切結 以承辦本次拍賣之公司或以該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 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表示,藝術品拍賣公司於拍賣會結束後之一 定期間內,依規定應提供藝術品成交相關資料予所轄稽 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務必將該項所得併入當年度 綜合所 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 外,尚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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