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若免納所得稅,標準又如何?

《賦稅》2008/5/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


加班費是否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是否有免稅標準?




該 局說明,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


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即延長之工時連


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 個月不得超過46


小時,在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於國定


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加


班時數可不受每月平日延長 工作總時數限制,只要每單位計


算金額符合上開規定標準範圍者,亦可免納所得稅。但定額


給付加班費的部份,是屬於津貼性質仍應計入薪資所得,不


適用免稅規 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發現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免繳


憑單含有免稅之加班費時,應儘速向公司查證,由公司檢具


加班記錄及支付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民眾取得正確資料後再行申報,以減少日後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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