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2007)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


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


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


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


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


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


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QA200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