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2007)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


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


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


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


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


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


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QA200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