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現金或銀行存款需作為繳現困難之審酌

《賦稅》2008/4/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


稅,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成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


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將列入繳現有無困難之審


酌。




該 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


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


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 他易於變價或保


管之實物一次抵繳。」鹛此,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


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此參諸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343號解釋甚 明。上揭條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


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


足繳納部分為限,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


存款,依 財政部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050250號函釋


及規定,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如納稅義務人


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 繳納時,該等現金或銀


行存款仍需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請實務抵繳,必須以繳納現


金確有困難,始得 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包含現金、


銀行存款、其他實物,或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納


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


款繳 納時,只准以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繳納部分限額,辦理


實物抵繳。



(聯絡人:徵收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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