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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2008/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
租自小客車使用,其租賃條件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
則第36條之2規定包括:租賃期間屆滿時汽車所有權無條件移
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租賃期間達法定耐用年
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及租賃開始時按各 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
計算之現值總額達該汽車帳面價值90﹪以上者,係屬融資租
賃。營業人於融資租賃期間所取得該小客車之進項憑證,依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
以下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扣抵銷 項稅
額;惟以租賃方式租用小客車部分,依據財政部81年1月9日
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
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 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
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非屬上述融資
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
人租車支付之租金所 取得之進項發票能否申報扣抵,端視係
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而定,屬營業租賃者,即可申報扣抵,
屬融資租賃者,因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即不能申
報扣 抵。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類似交易情形,凡屬上述融
資租賃小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
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合於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規定者,得免受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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