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賦稅》2008/4/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


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


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


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 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


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 其他應稅所


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


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


新臺幣3,000萬元者, 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


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


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


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


本所得額。




該 局呼籲,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


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


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 現有應課稅之


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


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項規定,以維護


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魏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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