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報96年度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
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
申報,可以代理人名義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 局說明,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至4月
30日止,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委
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 理人」名義(統一
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本項
申請作業依申請人身份不 同,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說明如
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檢具「委任書」向所在
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託人
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檢具「代理營利事業網路整批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託人明細表」及「委任書」
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該局呼籲,為避免人潮湧擠,請納稅義務人多採用電子網路
傳遞方式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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