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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賦稅》2008/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


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


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


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


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


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


附相關之憑證。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核定96年度之必


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


證明確係無償,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


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


同土地一起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是類案件,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


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


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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