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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賦稅》2008/4/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
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
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
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
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
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
附相關之憑證。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核定96年度之必
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
證明確係無償,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
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
同土地一起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是類案件,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
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
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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