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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賦稅》2008/4/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電話詢問有關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
該 局說明,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如下:
﹙一﹚選擇比照有關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
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
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
人綜合所得稅。﹙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 12月10日台財稅第
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則受寄車行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
薪資,則應將該薪資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96年度臺北市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按擴大書面
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營
利所得,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為9,271元,排氣量2,000CC
以上者為9,444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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