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營業登記前之進項稅額須核准始能扣抵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除符合所提供合建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為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該個人應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上揭個人經輔導已自動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前,因興建工程需用材料或勞務之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雖已逾申報扣抵期限,或所載不符營業稅法第33條之規定,如經查明確屬各該建屋工程所需之支出,其進項稅額,得專案覈實,准予扣抵。




該局舉例,A君於95年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遲至96年辦理營業登記,登記 後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銷售額700萬元,稅額35萬元,經專案核准上述取得之進項稅額5萬元可扣抵銷項稅額,經扣除後應納稅額為30萬元(35萬元-5 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如有前揭情況時,應主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且建屋取得之進項稅額,須經專案核准才能扣抵銷項稅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