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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為非居住者,若該配偶有境內所得,可選擇與納稅人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者,配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若該配偶有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可選擇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 報,或依所得


稅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871230日 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者,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


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 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相關課稅


規定如下:




.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


額,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由納 稅義


務人合併報繳。




.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


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


定之扣繳率就 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依有


關規定申報納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


率申報納 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


稅額、扣除額。




該局指出,夫妻除有上述情形,及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者,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夫妻之一 方符合受扶養規定得


由成年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外,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


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9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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