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


社會新鮮人或收入較低的所得人,也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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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哪些所得要報稅?如果所得不多可否免辦理申報?或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基本所得額之申報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 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不 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 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舉例來說,社會新鮮人王小姐96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80,000元,無扶養親屬,則此一申報戶的 免申報標準為201,000元〈免稅額77,000元+單身標準扣除額46,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又如李先生已婚,育有未成年 子女2名,其與配偶96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360,000元及50,000元,則此一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則為528,000元〈免稅額77,000元× 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李先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李妻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三、申報戶全 年綜合所得總額沒有超過上述免申報標準,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時,仍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此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並繳納基本稅額,所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 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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