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
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
釋放寬。
該 局說明,依前揭法條原規定課稅區營業人僅
在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
「半製品」予免稅區營業人(即免稅出口區內之
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始得適用零稅
率。為因應自由貿易的世界潮流,財政部以前揭
令釋,對上開規定的適用範圍予以放寬。
該 局指出,依財政部新頒規定,課稅區營業人
銷售供免稅區之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
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
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
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
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均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該 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予免稅出口區
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
(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 票扣抵聯交由買受
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
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
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
事 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
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
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