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放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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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


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


釋放寬。




該 局說明,依前揭法條原規定課稅區營業人僅


在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


「半製品」予免稅區營業人(即免稅出口區內之


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始得適用零稅


率。為因應自由貿易的世界潮流,財政部以前揭


令釋,對上開規定的適用範圍予以放寬。




該 局指出,依財政部新頒規定,課稅區營業人


銷售供免稅區之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


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


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


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


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


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均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該 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予免稅出口區


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


(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 票扣抵聯交由買受


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


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


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


事 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


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


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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