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
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
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在
12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其金額未達12萬元
者,以實際支出之金額列報扣除。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
親屬承租自用住宅所支付租金支出,於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雖然可以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減
除,每一申報戶每年金額以 12萬元為限,如有
列報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列報
租金支出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支出扣除
時,應檢附(1)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之
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
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收據),(3)納
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於
承租地址之一人,於 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
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
內係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
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 配偶與受扶養
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
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
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
額應明 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
舉扣除,惟仍應在每一申報戶12萬元內列報。例
如,甲君夫婦育有一女,租屋自住每月租金9仟
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 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
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1萬8仟元
($9,000×12+5,000×2=$118,000)之租金支出
列舉扣除。若甲君 夫婦育租屋自住每月租金1萬
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
元,實際給付租金為13萬元($10,000×12+
5,000×2= $130,000),但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
報12萬元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該局籲請各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96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上述之原則計算可減除之
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遭剔除
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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