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主  題綜所稅列報租金支出之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


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


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在


12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其金額未達12萬元


者,以實際支出之金額列報扣除。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


親屬承租自用住宅所支付租金支出,於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雖然可以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減


除,每一申報戶每年金額以 12萬元為限,如有


列報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列報


租金支出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支出扣除


時,應檢附(1)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之


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


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收據),(3)納


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於


承租地址之一人,於 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


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


內係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


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 配偶與受扶養


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


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


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


額應明 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


舉扣除,惟仍應在每一申報戶12萬元內列報。例


如,甲君夫婦育有一女,租屋自住每月租金9仟


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 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


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1萬8仟元


($9,000×12+5,000×2=$118,000)之租金支出


列舉扣除。若甲君 夫婦育租屋自住每月租金1萬


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


元,實際給付租金為13萬元($10,000×12+


5,000×2= $130,000),但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


報12萬元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該局籲請各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96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上述之原則計算可減除之


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遭剔除


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