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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列報扶養大陸親屬應附之證明文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 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 屬,應檢附大陸有關單位出具,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 證明暨該大陸親屬仍存活文件。 該 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 入境臺灣之大陸地區親屬,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簽署之 「兩岸公證書使用 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 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 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及仍屬存活文件,方 可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大陸地 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文件,尚不得作為綜 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海基會驗證 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 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 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 陸地區之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 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 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臺 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 親屬之免稅額。惟嗣 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 存活,依照前述兩岸協議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 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之大陸配偶及子女或直系 尊親屬如未入境臺灣,納稅義務人得憑經海基會 驗證,大陸當地相關單位出具之親屬關係及存活 證明,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免稅額之憑證,提醒 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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