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列報扶養大陸親屬應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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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


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


屬,應檢附大陸有關單位出具,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


證明暨該大陸親屬仍存活文件。




該 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


入境臺灣之大陸地區親屬,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簽署之


「兩岸公證書使用 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


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


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及仍屬存活文件,方


可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大陸地


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文件,尚不得作為綜


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海基會驗證


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 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


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


陸地區之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


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


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臺


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


親屬之免稅額。惟嗣 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


存活,依照前述兩岸協議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


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之大陸配偶及子女或直系


尊親屬如未入境臺灣,納稅義務人得憑經海基會


驗證,大陸當地相關單位出具之親屬關係及存活


證明,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免稅額之憑證,提醒


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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