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服務單位開立保險費證明非全額可列報扣除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已


經開始申報了,於審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


補稅案件中發現,不少納稅人補稅原因是將服務


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金額全數申報為全民健


保保費,沒有細看單據內容還包括健保費之外的


勞工保險費,以致經調整後補稅。




該 局說明,以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


採列舉扣除額者,其中保險費部分,屬本人、配


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


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 費,被保險人與要保


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


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


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95年6月 14日公佈修正所


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


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的限制,可全數扣除。所以


服務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包含屬全民健保保


費部分可全數扣除,另外屬勞工保險部分仍受


24,000元的限制。




該局呼籲,所得稅申報書中列舉扣除額明細欄有


關人身保險有兩個欄位,一欄是「全 民健保保


費」,不受金額的限制,一欄是「不含全民健


保費之一般人身保險」,受24,000元的限制


勞工保險即屬於一般人身保險,民眾拿到服務


單位填發的 保險費證明,請細看內容,以免因填


錯欄位而遭國稅局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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