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主  題租賃所得應確實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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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取


得之租金收入,應確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另有


收取押租金者,亦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96年為2.175%)設算


租賃收入,一併申報。而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第1款及第3款規


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 損及費用後之


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假設A先生將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


用,租約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96


年度共取得36萬 元及押租金6萬元,則A先生當


年度之租賃收入共計361,305元(360,000+


60,000×2.175﹪=361,305),是以A先生97年5


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361,305元之租


賃收入扣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


所得,如無法舉證時,可依財政部核定之「96年


度財產租賃 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係以43%


之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155,361


元,因此,A先生96年度租賃所得為205,944元


(361,305 -155,361=205,944),須納入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申報之。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房


屋出租人應依法確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日後經


稽徵機關查獲,除被追補稅款外,亦將處漏稅額


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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