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取
得之租金收入,應確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另有
收取押租金者,亦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96年為2.175%)設算
租賃收入,一併申報。而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第1款及第3款規
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 損及費用後之
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假設A先生將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
用,租約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96
年度共取得36萬 元及押租金6萬元,則A先生當
年度之租賃收入共計361,305元(360,000+
60,000×2.175﹪=361,305),是以A先生97年5
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361,305元之租
賃收入扣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
所得,如無法舉證時,可依財政部核定之「96年
度財產租賃 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係以43%
之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155,361
元,因此,A先生96年度租賃所得為205,944元
(361,305 -155,361=205,944),須納入當年度
綜合所得稅申報之。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房
屋出租人應依法確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日後經
稽徵機關查獲,除被追補稅款外,亦將處漏稅額
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