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


營業人未經檢舉及調查前已補繳之稅款,雖於調查後始補報,仍准予免罰。


詳細內容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涉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該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貨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若取具涉嫌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查得某營業人於調查基準日前已自動補繳虛報之進項稅額11萬餘元及加計利息1千餘元,雖遲於調查基準日後5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有關該已補繳稅款部分,仍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交易行為時,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若不慎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發票時,應趁早自動向稅捐稽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主  題


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相關應退稅款,可利用在臺銀行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該 局指出,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外僑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需檢附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中華民國國內銀行新臺幣存款 帳戶(限參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 ,或郵政存簿儲金帳戶(且其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以「統一證號」者),填妥申報書相關欄位,併同其他申報資料申報,即可辦理直撥退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金資系統相關作業,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以97年6月2日前申報為限,退稅款將於97年8月1日及97年9月12日分二批?入指定帳戶。此外,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帳戶時,會另行寄發通知,並將退稅款填發退稅支票代替。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服務科林服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