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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外銷損失檢送證明文件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營利事業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 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或出口報單及運寄之 證明,或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或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依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憑以列報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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