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本局新聞資料

服務單位開立保險費證明非全額可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經開始申報了,於審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稅案件中發現,不少納稅人補稅原因是將服務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金額全數申報為全民健保保費,沒有細看單據內容還包括健保費之外的勞工保險費,以致經調整後補稅。


該局說明,以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採列舉扣除額者,其中保險費部分,屬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 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95年6月 1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的限制,可全數扣除。所以服務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包含屬全民健保保 費部分可全數扣除,另外屬勞工保險部分仍受24,000元的限制。


該局呼籲,所得稅申報書中列舉扣除額明細欄有關人身保險有兩個欄位,一欄是「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的限制,一欄是「不含全民健保費之一般人身保險」, 受24,000元的限制,勞工保險即屬於一般人身保險,民眾拿到服務單位填發的保險費證明,請細看內容,以免因填錯欄位而遭國稅局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租賃所得應確實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應確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另有收取押租金者,亦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96年為2.175%)設算租賃收入,一併申報。而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 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假設A先生將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約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96年度共取得36萬元及押租金6萬元,則A先生當年度之 租賃收入共計361,305元(360,000+60,000×2.175﹪=361,305),是以A先生9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 361,305元之租賃收入扣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所得,如無法舉證時,可依財政部核定之「9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係以 43%之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155,361元,因此,A先生96年度租賃所得為205,944元(361,305-155,361= 205,944),須納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房屋出租人應依法確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被追補稅款外,亦將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放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釋放寬。


該局說明,依前揭法條原規定課稅區營業人僅在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予免稅區營業人(即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始得適用零稅率。為因應自由貿易的世界潮流,財政部以前揭令釋,對上開規定的適用範圍予以放寬。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新頒規定,課稅區營業人銷售供免稅區之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 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均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 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 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租金雖由第三人受領,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 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辦理扣繳及填寫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惟財政部69年8月 1日台財稅第36349號函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 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 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呼籲,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財產所有人(即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請扣繳單位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憑單有誤,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 機100)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增列免予填寫之選擇欄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1頁),於表頭增列免予填寫之選擇欄位,俾利非屬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之營利事業填報勾選。


該 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實施,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1頁),因有許多營利事業非屬 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免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故自96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1頁)新增【£本營利事業符合附註一所述條 件,非本申報表適用對象,除填寫上述稅籍資料欄外,免填本申報表。(請於£中打勾)】之欄位,若營利事業非屬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請於填報96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記得勾選。


該局呼籲,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中,亦配合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新增該欄位供使用者勾選,為避免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人潮湧擠,請營利事業多採用網路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綜所稅列報租金支出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在12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其金額未達12萬元者,以實際支出之金額列報扣除。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承租自用住宅所支付租金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然可以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減除,每一申報戶每年金額以 12萬元為限,如有列報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者,不得再列報租金支出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1)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之 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收據),(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於承租地址之一人,於 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 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 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惟仍應在每一申報戶12萬元內列報。例如,甲君夫婦育有一女,租屋自住每月租金9仟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 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1萬8仟元($9,000×12+5,000×2=$118,000)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若甲君 夫婦育租屋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女兒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每學期5仟元,實際給付租金為13萬元($10,000×12+5,000×2= $130,000),但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2萬元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該局籲請各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上述之原則計算可減除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贈送股東紀念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各公司舉辦股東大會,多採贈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該局指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所採購之紀念品,依前揭法條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如有上揭採購紀念品饋贈情事,應注意檢視是否申報該進項稅額,以免將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同法第 51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處罰,倘若申報後發現誤報該進項稅額,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及申請更正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9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之繳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97年5月1日至6月2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可採用的繳稅方式除親赴金融機構繳稅外,尚有網際網路線上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該局說明各種繳稅方式如下:
一、網際網路線上採用晶片金融卡繳稅(限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使用):凡持有提供繳稅服務之金融機構晶片金融卡,搭配讀卡機即可使用。(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查閱)
二、非線上繳稅:(人工、媒體及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皆可採用)
(一)親赴金融機構繳稅:需填寫繳款書,以現金或到期日為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之支票繳納。
(二)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尚無提供使用信用卡或便利商店繳稅方式之服務,採線上繳稅及自動櫃員機繳稅服務之期限均為申報期限截止日(97年6月2日)24時前,逾期申報將無法適用,敬請把握期限如期申報繳稅。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可能犯錯或較常犯錯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列報不符合受扶養親屬要件之免稅額,造成困擾,該局就較常發生錯誤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上述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不得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課稅年度前已經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尚會以虛報免稅額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之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滿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條件);另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滿20歲以上、60歲以下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條件)。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96年度綜所稅申報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民眾請注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接到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但原開戶銀行已與他家銀行合併,應如何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 局說明,96年度至今陸續有4家金融機構合併,此4家金融機構僅更改中文名稱,原金融機構之總行代號仍沿用舊代號,例如:原華僑商業銀行合併後中文名稱改 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10),原台東中小企業銀行改為荷商荷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57),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改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總行代號仍為052),原中華商業銀行改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總行代號仍為804)。現行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不論是採用網路或二維申 報,皆已在上述合併銀行名稱後面加註原銀行名稱(原總行代號並未異動),請納稅義務人以原開戶銀行之總行代號及帳號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時,須注意正確填寫或登錄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及帳號,以避免無法順利扣款繳稅,若對帳戶之總行代號或帳號有疑問時,可逕洽開戶銀行查詢確認,以維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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