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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存款帳戶直撥退稅
《賦稅》2010/5/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可利用在 臺銀行存款帳戶辦
理直撥退稅。
該局指出,為簡化及方便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外
僑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利用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中華 民國國內銀行新臺幣存款帳戶
(限參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存簿儲金
帳戶,且其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為「統一證號」,於申報
書「利用存款帳戶退 稅」欄填妥相關資料,退稅款即可
直接匯入指定之存款戶。
該局說明,為配合金資系統相關作業,98年度外僑綜合所
得稅直撥退稅,以如期於99年5月 31日前辦理申報案件為
限,退稅款將於99年8月2日 及9月10日分兩批匯入指定帳
戶。此外,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帳戶時,會另行寄發
通知,填發退稅支 票。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安全、省
事又方便。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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