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主  題96年度綜所稅申報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民眾請注意!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接到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但原開戶銀行已與他家銀行合併,應如何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 局說明,96年度至今陸續有4家金融機構合併,此4家金融機構僅更改中文名稱,原金融機構之總行代號仍沿用舊代號,例如:原華僑商業銀行合併後中文名稱改 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10),原台東中小企業銀行改為荷商荷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57),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改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總行代號仍為052),原中華商業銀行改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總行代號仍為804)。現行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不論是採用網路或二維申 報,皆已在上述合併銀行名稱後面加註原銀行名稱(原總行代號並未異動),請納稅義務人以原開戶銀行之總行代號及帳號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時,須注意正確填寫或登錄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及帳號,以避免無法順利扣款繳稅,若對帳戶之總行代號或帳號有疑問時,可逕洽開戶銀行查詢確認,以維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綜所稅網路申報安全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推動網路申報服務,首重安全控管,以保護納稅義務人所得及申報資料安全,網路申報之課稅資料均經過電子簽章及加密的安全維 護,報稅網站亦具備防火牆及駭客掃瞄偵測設備,可防止駭客惡意入侵,另報稅網站(http://tax.nat.gov.tw)全國僅建置1個,以避免駭 客魚目混珠建置虛偽報稅網站,且在所得稅申報期間,委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NICI)技術服務中心」協助掃瞄駭客入侵及取締虛偽報稅網站,因此課 稅及申報資料之安全性應無庸置疑。
該局指出,關於某日報報導網路報稅資料流失,500萬個資恐不保之消息,經財政部瞭解並非網路申報安全發生問題,而是納稅義人個人將報稅資料長期存放於電腦,經網路分享或被網路入侵到個人電腦所取得。
該局說明,基於資訊安全考量,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請勿將「網路申報檔」長時間置於可聯絡網際網路的電腦硬碟內(如C磁碟、D磁碟),於上傳成功後即刻移除,另外儲存於磁片、光碟片或隨身碟保存,以免申報資料被「木馬程式」盜取。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本局新聞
主  題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現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再次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中民眾最常洽詢者為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申報前揭項目之限額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 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 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 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受贈單位開之捐贈立收據正本供核。而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 設施捐贈者,應檢附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又自94年7月8日起,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二、保險費:本人、配偶 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 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 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 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三、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 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就醫者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一)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6 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96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 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二)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三)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五、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 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 或匯款證明)。2.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