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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取得境內所得應依規定完成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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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或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該 局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需申報納稅時,應填寫中英對照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依財政 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該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 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份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 額、扣除額。


該局呼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選擇完成繳納稅捐方式,並在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及繳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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