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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作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證明),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收據正本。


四、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數,係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但當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大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就不可扣除。


該局舉例,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40萬元,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則可扣除金額為25萬元;若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50萬元,而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時,則只可扣除30萬元,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但要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10萬元,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70,000元時, 則全部不可扣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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