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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可能犯錯或較常犯錯情形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6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 令規定,列報不符合受扶養親屬要件之免稅額, 造成困擾,該局就較常發生錯誤情形彙整說明如 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 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之 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上述情形依所得稅法第 17條規定不得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課稅年度前已經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這 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尚會以虛報免稅 額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之父、母免稅 額。 四、申報滿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或兄弟姐妹免稅額(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 條件);另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 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 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滿20歲以上、60歲以下之其他親屬或家 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20歲以 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所得稅法 第17條規定之條件)。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 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 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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