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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其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


法辦理結算申報;至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 生之


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該局最近在查核某家營利事業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案時,發現該營利事業列報巨額出售資產損失,經進


一步查核分析結果,該營利事業未將暫停營業期間之折舊


費用計入,致造成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高估,導致出售資產


損失高估,嗣經高雄市國稅局據以調整補稅。






高 雄市國稅局再次重申,依據財政部681122日 台財


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


理結算申報,其暫停營業期間之折舊費用亦 不得遞延提


列。




【#80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慧玲 聯絡電話:72566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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