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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核准暫停營業期間,仍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申請核准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
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暫停營業,僅係暫時停止營業,至復業時再申請復業,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A商號於98 年10月申請核准暫停營業6個月,嗣又申請核准延長停業期間6個月,則A商號仍應於99年5月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填
發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
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逾期仍未辦理結算
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
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 項規定,按核定
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營
利事業如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滯報通知送達前
已自行補報者,仍應依規定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
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因故申請核准暫
停營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加徵滯、怠報金。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 石股長;電話:02-23965062 分機5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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