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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申報適用「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運籌中
心,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設置 管
理條例修正案於98年7月8日 公布施行,該條例第29條授權
主管機關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
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 法」,亦於99年3
月25日 制定完成,明定自98年7月10日起,外國營利事
業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 業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
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
機關申請核發符合 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
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取得前開證明函後,檢附該函及前
揭辦法第6條規定之相關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 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當年度始得享有所得稅免徵之優惠。
該局呼籲,與本辦法相關之申報書表,已置放於該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
供下載使用,申請適用之營利事業應填報相關表格,連同
結算申報應檢送之證 明文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送
交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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