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


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


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


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


務者對於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


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該 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申報捐贈費


用之上限:〔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


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


1+10/100×10%。




舉例說明,若核定收入總額600萬元,申報費用總額500


元, 費用內含對公益團體之捐贈30萬元,對政府機關之


捐贈10萬元,則依公式計算之金額為:〔600萬元-470


元〕÷ 1+10/100×10=118,182元,加計對政府機關


之捐贈10萬元,捐贈費用核認上限金額為218,182元,計


超限181,818元應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


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52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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