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
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
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
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
務者對於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
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該 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申報捐贈費
用之上限:〔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
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
(1+10/100)×10%。
舉例說明,若核定收入總額600萬元,申報費用總額500萬
元, 費用內含對公益團體之捐贈30萬元,對政府機關之
捐贈10萬元,則依公式計算之金額為:〔600萬元-470萬
元〕÷ (1+10/100)×10%=118,182元,加計對政府機關
之捐贈10萬元,捐贈費用核認上限金額為218,182元,計
超限181,818元應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
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52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鼓 勵執行業務所得業者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申辦項目辦理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
執 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執 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執 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與其業務有關
執 業者交際費 限額內核實認定
執 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執 行業務者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限未經過部分,應轉列為遞延費用
醫 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執 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之注意事項 (2010/6/7)
執 行業務者列報汽車之相關費用須與其業務有關
執 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執 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執 行業務者災害損失之認定
執 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執 行業務者年度中停業並無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適用,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
執 行業務者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覈實認定所得
執 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聯 合執業的執行業務者事務所應於3月20日前辦理轉開扣繳憑單申報
執 行業務者複委託費用認定原則
講 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