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稅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期間為99年5月1日 至5月31日 ,營利事業結算申
報繳納稅款方式也更多元化,除了親赴金融機構、利用自
動櫃員機轉帳 (ATM)及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方式外,納
稅義務人亦可自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以現金繳納,繳稅金
額2萬元以下也可至便利商店繳稅。
該局指 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
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一般A4白色影
印紙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向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
納,免再到國稅局領用印製繳款書填寫;但要特別提醒納
稅義務人,若繳款資料異動,即須重新登入正確資料,再
重印繳款書,不可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以避免繳 納資
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
該局說明各種繳稅方式如下:
一、現金繳稅
(一)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納稅義
務人可自行填妥自 繳稅款繳款書;或至營利事業所得稅
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列印附條碼之繳 款
書後,持現金或到期日為申報期限截止日(99年5月31
日 )前之支票至代收稅款處繳稅。
(二)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營利事業所得 稅電
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
之繳款書,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限
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 等4家便利商
店以現金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
二、轉帳繳稅
(一)晶片金融卡繳稅:自本(99)年起各種申報方式均
得持晶片金融卡繳稅,納 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
有參與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營利事業所得
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於繳納截止日內直接登入網路
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即時扣
款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二)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截止日 內,
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
標籤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免手續費。每筆稅額
超過200萬元者(郵局每筆最高限額50萬 元),不適用本
項繳稅方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尚無
提供使用信用卡繳稅之服務,採晶片金融卡、便利商店及
自 動櫃員機繳稅方式,繳納稅款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
限屆滿後2日(99年6月2日24時前)繳納者,仍屬逾期繳
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
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適用擴大書面審
核案件仍須於申報期限截止日(99年5月31日 )前繳清
應納稅款,敬請把握期限如期申報繳稅,以維 自身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