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期期數: 00000106
出刊日期: 2010-05-22
失 業被保險人領滿失業給付,並不影響其未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勞保局經常 接獲民眾來函或以電話、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請領失業給付後,原有的勞保年資是否就會歸零?勞保局鄭重強調,失業被保險人領滿失業給付,年資必須重行起算, 係指「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保年資,未來該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勞工 朋友切勿聽信錯誤訊息而影響自身權益。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雖然都由勞保局承辦,但其保費的計收與給付內容均不相同。至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的給 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重行起算。」所稱本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 (就業保險年資)而言,並非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因此與未來勞保老年給付的金額無關。



勞保局再次強調,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請領規定,依法該享 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權益,並不會因請領失業給付而減少,請勞工朋友勿輕信錯誤訊息而影響自身權益。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如已提 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務請主動告知勞保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就業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實際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其提前復職或離職則喪失請領資格, 應主動告知勞保局,否則勞保局屆時仍會依法追回溢領津貼。


就業保險法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給付項目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凡被保險人於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皆可請領。所以,需實際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符合規定者始得請領,如有提前復職或離職之情形,即喪失請領資格,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應計至復職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


勞保局表示,自98年5月1日施行起至99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已達3萬7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26億6,800萬餘元,平均每件 給付單價約1萬5千餘元。惟近來迭發現有被保險人於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已提前復職或離職之情形,勞保局即依法追回溢領津貼,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 人及投保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符合法令規定,請審慎辦理,如於請領津貼期間已提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亦請主動告知勞保局。


勞保局主動服務 喪子八旬老太太晚年獲得照顧

苗栗縣一名陳姓老太太的兒子林○○離家出走20 餘年毫無音訊,不久前得知兒子下落,卻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景,陳老太太一直不能諒解且傷心難過,但在苗栗辦事處主動細心服務下,領得勞保、勞退及國保相 關給付後,陳老太太晚年生活獲得改善,對不告而別多年的兒子稍感釋懷。


農曆年剛過不到一個月,陳老太太家突然接獲警方認領遺體通知,年近80的陳老太太與家屬懷著忐忑不安心情前往認屍,經確認是離家20餘年的兒子,警 方交還的遺物僅餘新台幣6元,陳家經濟不甚寬裕,還得為處理後事傷神。


陳老太太因其子離家20年音訊全無,根本不知其子財務、工作及生活狀況,然依其死亡時僅剩之財物,研判其經濟拮据應無工作所得,聽聞國民年金保險開 辦後沒有工作的人大都會被納保,於是,陳老太太家屬帶著林○○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到勞保局苗栗辦事處請求協助,經櫃台人員服務查知:「林○○確屬國 民年金的被保險人,惟尚有數月保險費未繳,只要將欠費繳清,其遺屬即可申請國保之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


苗栗辦事處的櫃台人員基於專業敏銳度,進一步從電腦資料發現林○○死亡前已年滿55歲,勞保年資17年多,今(99)年2月才退保,且未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可申請一筆勞保老年給付,又林○○工作期間,雇主也為其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所以陳老太太還可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26條規定,一次請領林○○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本金及累積收益。


勞保局同仁當場協助分析,說明林○○以選擇「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及「國保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對其較為有利;經輔導協助後,陳老太太家屬將國保 欠費繳清,除順利申領一筆林○○的勞保老年給付數十萬元及勞退金1萬餘元外,陳老太太也已開始領取國保遺屬年金每月3,000元及喪葬給付86,400 元,原本陷入經濟困境的陳家獲得紓解,陳老太太也因兒子遺愛稍感安慰。


陳老太太家屬表示:「像勞保局如此協助民眾服務勞工的單位實在太令人感動,如果政府部門都能如此,那真是百姓之福。」臨走前還不斷向辦事處同仁致 謝。


農保99年1期保險費繳納期限 為5月底,請被保險人於期限前送繳農會

農民健康保險99年1期保險費(保費 核計期間為99年6月至11月)已開始收繳,請被保險人於繳納期限5月底前將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至投保農會;若逾寬限之30天期間仍未繳納者,則須加徵 滯納金。提醒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之保險權益。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5月及11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99年1期保險費計費期間自99年6月至11 月共6個月,一般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計468元,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應繳納234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應繳納348元。


惟被保險人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依農保條例規定可寬限30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滯 納金(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1倍為限)。提醒被保險人注意,若加徵滯納金30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將停止受理其保險給付,為避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請務必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首次申請年金 給付時,同時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資格條件者,經保險人審定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依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7日勞保2字第0990066517號函示:「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首次申請年金給付時,同時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資格條件者,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3規定,擇一請領,經保險人審定核付後,即不得變更」,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於申請勞保年金給付時務請審慎選擇。


勞保局審慎辦理給付 不會刁難被保險人權益

針對今(14)日某媒體對勞保被保險人因聽力失能申請 失能給付遲不核定給付,指本局有刁難被保險人之嫌一事,說明如下:


勞保局關心每一位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也有更大的責任與義務為九百萬勞保被保險人看緊荷包的責任與義務。


對於某媒體前員工翁先生以聽力失能向本局申請給付一事,勞保局經特約專科醫師審慎判讀二家醫學中心之診斷書,認為該被保險人經精密儀器檢查出的聽性 腦幹聽力與純音聽力差距高達約三十分貝,遠超過正常合理誤差值,初步核定不予給付,是善盡看緊九百萬被保險人荷包責任。


為確保翁先生應有權益,及避免發生不合規定之給付侵蝕勞保基金情事,本局建議翁先生提爭議審議,由更多醫學專家判讀是否符合規定,或再接受公正第三 家醫院複檢,相關費用由本局負擔 ,本局之善意均遭翁先生拒絕,要求逕予核定給付並訴諸前東家指勞保局刁難,本局特別提出澄清。


有關聽覺失能之判定,前經本局邀集耳鼻喉科醫學會、醫學中心及醫學專家開會研議,據醫理見解,各種聽力檢查是相輔相成,須相互對照才能做出準確的判 斷;純音聽力檢查(PTA)係一主觀式檢測,聽性腦幹聽力檢查(ABR)則為一客觀性檢查,如純音聽力檢查(PTA)可信度不明確時,即以聽性腦幹聽力檢 查(ABR)做確認;另ABR通常大於PTA數值;倘PTA數據大於ABR之數據時,即代表PTA數據不明確,無法據以計算實際聽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