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及時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
稅案件,依申報方式及時間分3批次辦理退稅,採用網路
申報案件一律列為第1批退 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申報及99年5月10日前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
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 稅,退稅款於
99年7月30日 轉帳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於是日寄
發退稅憑單;99年5月11日 至99年5月31日 申報之退稅案
件,列為第2批退稅,於 99年10月29日轉帳入指定帳戶或
寄發退稅憑單;申報為應自行繳納稅款,但於交查後屬退
稅案件,列為第3批退稅,於100年1月20日轉帳入指定帳
戶或 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2種,納稅義務人申報
如有退稅,只要在人工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項
填入或電子結算申報繳 稅系統輸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
扶養親屬在郵局或參與金融資訊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號
(如屬外商銀行,以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為限),國稅
局會將退稅款直接 撥入指定帳戶,並郵寄綜合所得稅退
稅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款已撥入帳戶;如
未填寫(鍵入)利用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退稅或指定
之帳戶無法撥 入者,國稅局將開立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
郵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在
兌領期限內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提出交換。憑單
左上角未 劃二道平行線者,亦可持退稅憑單、受退人身
分證、印章前往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位於臺北市各
營業單位)兌領退稅款,如委託他人代領,請加附代領人
之身 分證及印章。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使用便利又快速直撥方式退稅,可
免往返金融機構之舟車勞頓;另提醒納稅義務人確實依存
摺填寫或輸入存款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及
帳號,以免資料錯誤,退稅款無法順利撥入指定帳戶。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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