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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
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 租金
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財產出租,其約
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
般租金調 整計算收入,目的在於避免所得人約定偏低之
租金,藉以規避稅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係稽徵
機關調查轄區出租情形,以當地一般繁榮程度及為房屋帶
來之 經濟效益為參酌要件,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第3項規定送財政部備查。
該局舉例,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賃所得,申
報之租金顯較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該局依照前揭規
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補徵甲君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無
所得即 無須課稅。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
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出租,應依租賃雙方所約定
之租金,按 實申報,若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
低者,稽徵機關將依法調整計算租賃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93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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