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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


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 租金


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財產出租,其約


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


般租金調 整計算收入,目的在於避免所得人約定偏低之


租金,藉以規避稅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係稽徵


機關調查轄區出租情形,以當地一般繁榮程度及為房屋帶


來之 經濟效益為參酌要件,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第3項規定送財政部備查。




該局舉例,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賃所得,申


報之租金顯較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該局依照前揭規


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補徵甲君9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無


所得即 無須課稅。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


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出租,應依租賃雙方所約定


之租金,按 實申報,若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


低者,稽徵機關將依法調整計算租賃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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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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