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

 


財 政部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於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45380號函頒訂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修正補充「所得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適用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案件。


 


適用對象及條件:


1.     營利事業:


  •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2.     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3.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之下列擔保品:


  • 黃金、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其擔保價值依「黃金外幣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規定計算。
  •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其擔保價值按面額計算。
    銀行存款單摺,其擔保價值按存款本金額計算。
  • 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不動產,土地之擔保價值按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房屋之擔保價值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

申請期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


 


分期之期數:分期繳納之期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每期以l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2.     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     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     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


 


書表下載:


  • 申請書:綜合所得稅[DOC檔]、營利事業所得稅[DOC]
  • 切結書:綜合所得稅切結書(限結算申報用)[DOC]、營利事業所得稅切結書(限結算申報、暫繳申報用)[DOC]
  • 所得稅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委任書[DOC] 提供擔保品申請書[DOC檔]、擔保具結結書[DOC]
  • 第三人擔保同意書擔保具結書[DOC]

 


線上申辦申請:(目前尚未上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