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者,應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被查獲的營業人,雖主張其有進貨事實,惟不知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為違法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但因未能提示與所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間確有交易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或消費時都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取得不合法進項憑證,造成短漏稅捐被補稅並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