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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之股利,如何申報綜所及遺產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股票於死亡年度配發之股利,究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抑或是繼承人之所得?應該如何申報納稅?為納稅義務人常有的疑問。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之股票於死亡年度所配發之股利,是否屬於被繼承人遺產,視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基準日或除息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前或之後而有不同: 一、若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前,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屬被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被繼承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若被繼承人生前已領取之現金股利截至死亡日尚有餘額者,或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截至死亡日尚有遺留者,仍然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日以前已配發之股利,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則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併入遺產稅申報。 三、除權(息)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後,由繼承人所領取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則屬於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領取年度或過戶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已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前配發之股利收入,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方式,則因被繼承人有無生存配偶而定。如果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果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就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算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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