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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半成品酒醪、甜酒釀課稅及農(原住)民年產酒類數量限制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酒類製造業者、農民或原住民,自製含酒精成分超過0.5 %之「半成品酒醪」、「甜酒釀(成品)」或其他酒類,應注意年產量數量限制及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即稱為「酒」。上述含酒精成分超過0.5 %的「半成品酒醪」為菸酒稅法所規範「酒」的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而「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非屬菸酒稅法規定「酒」之範疇,免予課徵菸酒稅。另農民或原住民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並以該農產原料所能產製的酒類為限,若生產2種以上之酒類,各種酒類生產量須依比例減少,亦即各該酒類占其年產量上限的比例總合不得超過100%。有關酒類年產量數量限額如下:
(1)啤酒類:6萬公升。
(2)水果釀造酒類:4萬公升。
(3)穀類釀造酒類:2萬公升。
(4)其他釀造酒類:2萬公升。
(5)蒸餾酒類:6,000公升。
(6)再製酒類:6,000公升。
(7)米酒類:2萬公升。
(8)料理酒類:3萬公升。
(9)其他酒類:6,000公升。
(10)酒精類:不得產製。
該局呼籲,自94年8月1日起,「半成品酒醪」歸屬其他酒類,應課徵菸酒稅,產製者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依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妥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得生產,並請注意年產量數量限制,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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