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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捐贈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 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依據財政部99924日台財稅字第 09900181010號令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9912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扣繳率20%)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1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99年度即將結束,如對稅法規定尚有其他疑義,請儘速向所轄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免因未辦理扣繳或扣繳申報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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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