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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作業管制要點



()作業管制之對象


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均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檔之建立


 1.業經稽徵機關賦予統一編號者,由業務單位(包括稽徵所)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設立日期、組織類別、應否辦理申報(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同鄉會及同學會等暫列免申報單位)等資料,填列清冊送電作單位登錄、建檔。


 2.新設立及原登記事項變更案件,業務單位應即於每月五日前將其設籍及變更之有關資料列冊或填列更正清單送電作單位登錄、建檔,並更新有關異動事項,建立正確完整之資料檔案;其未向稽徵機關申報登記賦予統一編號者,為免遺漏,應函請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省市政府機關及法院等)於受理登記時,以其申書影本副知稽徵機關以憑建檔。
()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之處理
 1.產出應辦理結算申報名冊:電作單位應於每年元月底前依稅籍主檔,列印名冊,送業務單位作為輔導申報之依據。
 2.申報書之收件處理:申報案件應依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作業規定之分類,依序編號,並將申報書資料聯如期分批送電作單位進行申報案件銷號。


 3.產出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清冊:逾申報期間仍未辦理申報者,電作單位應產出逾期末辦理結算申報清冊,送業務單位,重行查證,並依稅法規定辦理。


()查審作業之程序


 1.查審單位應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書,就其收支資料逐項查核,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暨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
 2.查審結果,符合免稅規定者,應填具核定通知書通知申報單位,其不符免稅規定者,除填具核定通知書外,並另填具繳款書達申報單位。
 3.查審單位除將前列核定通知書登錄、建檔外,並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連同最近兩年查核情形(格式如附表一及二),送財政部賦稅署彙計分析簽報。


()查徵成果之考核


電作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產出前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查徵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表三),由電作單位核轉財政部,列為稽徵機關業務考核項目。


()媒體資料之運用


各稽徵機關應將各項檔案媒體資料送財稅資料中心運用。


()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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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