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經營專業性勞務以外之商品服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部分獸醫(院)經人檢舉銷售寵物飼料、寵物用品或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財政部 84年4月12台財稅第841615409號函規定,獸醫經營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所稱獸醫之專業性勞務係指其對動(寵)物之醫療勞務,例如預防注射結紮接生等。至動物醫院或診所如有銷售寵物飼料、寵物用品或提供寵物美容、寄宿等服務者,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有提供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之獸醫(院),如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請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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