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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於受委任報稅或各項稅務案件時應隨案檢附委任書
《賦稅》2006/12/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士法」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爾後代理他人執行記帳或報稅均應遵守記帳士法相關規定,近來發現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他人記帳或報稅時常因疏忽而未檢附委任書之情形,故針對相關規定作一說明。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4條第1項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委任辦理報稅及記帳業務者,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近來發現受託人漏附委任書之情形屢見不鮮,增加徵納雙方之不便,特提醒委任雙方確實辦理委任事項,確保個別權益,並遵守隨案附送委任書之規定,提高案件之處理效率。
該局特別提醒同時擁有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雙重執業資格者,請選擇其一身份接受委任,以免身份混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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