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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2月14日(日報)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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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死亡前未償債務須具確實證明始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94年度綜所稅第2批退稅已改開憑單郵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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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死亡前未償債務須具確實證明始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清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可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納稅義務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向乙君借款3,600萬元,債權人乙君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甲君之繼承人等為被告,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提起告訴,請求返還甲君生前向其借款,並經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以債權人已取得對繼承人等財產之強制執行名義為由,將該筆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 除。惟經該局查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內容,係以該筆債務經繼承人等認諾,由法院逕以認諾為基礎而判決該筆債務存在,未就雙方當事人主張之證據 調查是否與真正事實相符,縱然取具該確定判決,仍無法以該判決據為生前債務存在之確實證明。此外,繼承人雖補附借據及本票影本,未能進ㄧ步提供生前債務存 在之確實證明,又該局查得被繼承人甲君與債權人乙君於借款日至死亡日期間之存款往來情形,未發現該筆資金往來紀錄,繼承人等未能舉證說明歧異之原因,與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符,否准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 院駁回確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生前未償債務,較常見有被繼承人生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生前消費之信用卡簽帳款 等,如所借貸或消費行為確屬被繼承人生前行為,截至死亡日尚未償還,並具有確實證明者,始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如屬私人債務者,亦應提出債務存在 之確實證明,例如資金流程文件、保全證明等,方有首揭規定之適用,如僅提出有認諾或自認情事之法院判決,因借貸事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自與得扣除之要件不 合。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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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94年度綜所稅第2批退稅已改開憑單郵寄納稅人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95年5月11日以後之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已於95年10月31日完成退稅作業。
該 局指出,臺北市轄區內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者有123,656件,金額34億9,500餘萬 元。依該局統計資料顯示,該批退稅有3,132件無法撥入納稅義務人之存款帳戶,未入帳金額9,000餘萬元,其原因為:
1.帳號已結清銷戶:257件,金額500餘萬元。
2.查無該帳號:2,033件,金額5,600餘萬元。
3.存戶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576件,金額2,100餘萬元。
4.其他:266件,金額600餘萬元。
該局說明,上述退稅款無法撥入帳戶案件,已由轄區分局、稽徵所列印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該批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至95年12月29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或持往指定之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亦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到郵局或銀行之自動提款機操作退稅,如對退稅金額有疑義,可向結算申報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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