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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負擔交易事實存在之證明責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時,如相關事證均無法證明進項稅額發生之交易事


實存在,稽徵機關將予補稅及處罰。




該 局說明,進項稅額為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


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屬於稅捐債權發生後之消滅事由,


有關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


負擔證明責任。倘若營業人無法證明「確有向開立進項


憑證之營利事業進貨之事實存在」「進貨事實之交易


對象確為該營利事業」,且營業人「確已交付營業稅款


予該營利事業」者,因進項稅額發生之事實(即交易事


)陷於真偽不明狀態,其不利益(即不得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承擔。如營業人申報扣抵者,應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予以補稅


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91月至2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


進項憑證,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銷售額計300萬元,營業稅額15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公司不


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


甲公司所舉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乙公司確為甲公司之實際


交易對象,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


相關憑證及交易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涂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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